保險公會條款查詢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精選懶人包

保險公會條款查詢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吳博文寫的 商事法 和林順益,邱錦添的 最新洗錢防制法實用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也說明:(五)會員應遵守本網站規章及各項交易規則,若有違反情事,本網站保留取消會員資格之權利,會員資格一旦被取消,即喪失所有會員的權益。 隱私權保護條款 本條款內容為「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三民 和元照出版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葉啟洲、林國彬所指導 吳承軒的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2021),提出保險公會條款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核保期間、暫時性保險、人壽保險、防疫保險、締約上過失、交涉過程三分說。

而第二篇論文南臺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羅承宗所指導 陳正南的 預售屋履約擔保制度之探討 (2021),提出因為有 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同業連帶擔保、續建機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保險公會條款查詢的解答。

最後網站不用再怕找不到保單保險存摺平台正式上線則補充:壽險公會推出「保險存摺」平台,6月1日正式上線,民眾可隨時隨地查詢以本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所有人身保險已投保狀況。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保險公會條款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事法

為了解決保險公會條款查詢的問題,作者吳博文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涵蓋最新修法資料、實務見解及學者意見,以及商事法中重要法律概念之名詞釋義,如公司法之「黃金表決權」、「複數表決權」、「累積投票制」、「深石原則」或報載所稱之「肥貓條款」、「大同條款」、「SOGO條款」等,方便讀者瞭解商事法特有之名詞。   本書特色     本書於編排方式上,特色如下:     一、公司法:公司法於107年大幅修正,本書對於該次修正條文及內容均予以標示,有助於讀者於閱讀內文時即可掌握修法內容。     二、票據法:為幫助讀者釐清票據各種關係及票據概念,多有例示說明,並以圖表解說,使讀者易於瞭解、準備與記憶。     三、保險

法:保險法於100年至109年多次修正,故針對近年重要修法依年份就修正條文及內容予以標示,俾利讀者學習。     四、海商法:對於重要觀念採比較論述,並闡明立法理由及精神。109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台大上字第980號裁定亦收錄在內,掌握最新實務見解。

論現行法下核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之責任-暫保制度之引進

為了解決保險公會條款查詢的問題,作者吳承軒 這樣論述:

保險契約之法律性質按多數學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應解為諾成、不要式契約,至於我國現行保險法條文卻有將保險契約解為要式性與要物性之跡象,此一爭議除了會牽涉到保險契約生效時點之認定外,更將造成要保人已經預繳全部或第一期保險費後,在核保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負擔保險責任之爭議。在人壽保險之情形下,主管機關企圖透過示範條款,以實質影響力強行令保險人對於核保期間內之保險事故一概負責,如此做法不無可議之處。對此,本文先分析整理相關實務判決及學說見解,後借鏡美國法之暫時性保險討論並分析該制度是否為本爭議之最佳解決途徑,並於文末草擬有關暫時性保險之修正條文,期許可以成為未來立法之方向。本篇論

文架構主要有三:一、對本文之核心問題進行通盤介紹,並討論現行法下之缺失,及學說與實務提出之嘗試解決途徑。二、借鏡德國及日本之學說理論,探討締約上過失請求履行利益,亦即相當於保險金損害賠償之可行性。三、詳述美國實務見解對此一爭議問題見解之演進,並以形成之暫時性保險以及美國州法為我國保險法之借鏡。

最新洗錢防制法實用

為了解決保險公會條款查詢的問題,作者林順益,邱錦添 這樣論述:

  洗錢防制法除規範金融業外,尚包括政治人物、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及銀樓業(含珠寶業),甚至與每一個人的生活具有密切關係。因此,本書除揭開隱藏多年的「洗錢」神秘面紗外,並提供相關立法規範、介紹世界主要國家反洗錢規定、經典案例、洗錢態樣及相關應行注意事項,以供各界參酌。   是以,每個人對洗錢防制法均有加以瞭解之必要,不要讓台灣淪為洗錢的天堂。同時期望本書能對大家有所助益,隨著世界潮流,翻轉陳年的陋習,讓您及您的事業邁向更成功的巔峰。

預售屋履約擔保制度之探討

為了解決保險公會條款查詢的問題,作者陳正南 這樣論述:

預售屋的商業模式可溯源於民國六十年十月,由台北房屋所成立,銷售位於敦南SOGO附近之宜家大廈,此為台灣當時預售屋銷售之首例,締造七天完銷的傳奇,而在宜家大廈這個案子更早之前,華美建設創辦人張克東就曾採用「預付訂金」的方式銷售房屋,後來芝麻酒店一案利用大眾集資方式,過於取巧的高槓桿模式終究以失敗收場,至今芝麻酒店因產權複雜,雖然不乏開發商試圖整合規劃,然而在2020年中旬,所有權人提出撤銷同意,都更計畫卡關,雖然當時的臺北市政府更新處要求實施者妥予溝通協調,但是談了1年還是走向分手,都更案正式破局,直至目前為止仍是一棟荒廢的大樓。據此可見,預售屋的買賣模式所存在之問題與風險,最終可能導致之後果

,並非短期之內可以妥善處理。我國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屢經多次修正,目前將「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以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然實務上是否能對開發商或建商更進一步約束其預售屋之銷售方式,並且有效保障預售屋買受人之權益,似乎仍待時間檢視。本文研究目的在探討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所涉及之問題,首先對其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發展沿革,透過先進之文章進行歸納整理,其次為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以及保證契約、擔保契約之區分加以說明,再以該機制現行各項規範、相關問題及續建機制之實務進行研究,最後為結論與建議,希冀本文對實務問題之探索,在未來消費者於購買預售屋時能有所助益,以確實保

障消費者之購屋權益,進而符合社會經濟效益與法制之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