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分區立委罷免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問答集和精選懶人包

不分區立委罷免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畢成寫的 【最完善重點整理】2023全新「細說」初考五等:最新公民 和施正鋒的 民主政治制度的思考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范雲如果是區域立委會被罷免嗎?網友論戰- 政治 - 中時新聞網也說明:華航機師染疫風暴延燒,釀成社區感染防疫大破口,民進黨立委范雲被爆出曾召開該機師協調會,討論放寬航空機組員防疫措施,遭批是此波防疫破口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宏典文化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臺灣大學 公共事務研究所 陳淳文所指導 馮天宗的 我國立法委員罷免制度研究 (2020),提出不分區立委罷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立法委員、罷免制度、自由委任、罷免門檻、解散立法院。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李仁淼所指導 詹心馳的 國會議員選舉之選區劃分與票票等值訴訟 ─臺灣與日本之比較 (2020),提出因為有 選舉區、有權利斯有救濟、選區劃分、選舉平等、票票等值、選舉無效之 訴、選舉無效、國會議員、立法委員、選舉訴訟、立法不作為、單一選區 兩票制的重點而找出了 不分區立委罷免的解答。

最後網站比起修改罷免,調整初選是否更加重要?|白目觀點則補充:每次到了選舉的時候,總是有人大喊「藍綠一樣爛」或「XX選區擺顆西瓜都會上」等靡靡之音,上述說法的本質,其實都是對民主選舉制度的質疑。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不分區立委罷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最完善重點整理】2023全新「細說」初考五等:最新公民

為了解決不分區立委罷免的問題,作者畢成 這樣論述:

  ★最完善重點整理:2023全新大改版。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幫您穩固九成以上分數!★     感謝批踢踢、Dcard鄉民推薦本書:     宏典公民確實讓我覺得有掌握到重點,也有很多比較圖表來幫助理解和建立觀念。把這本讀通真的就可以掌握住90%以上的分數了……。     指考和國考公民內容差很多,尤其是法律科。 國考的難度難太多了,高中公民書只能應付60%國考內容。國考公民宏典寫最好,你如果買宏典的初等公民涵蓋98%考試範圍......。     「全新重點+法令修訂+重大時事+最新試題」四大補強要點完整導入。並針對最讓考生傷腦筋、但近年出題數卻逐年增加的第四篇「生產、分配與消費」,特別

加強「圖表」以及「範例」輔助學習,即使是經濟學新手也可輕鬆讀懂。全書內容完整而精要,編排清楚有條理......「讀得下去、記得起來」,助您穩穩答對9成以上題目!     ★2023全書大改版四大要點★     1. 最新命題重點完整導入:如破窗效應、社會企業(第三部門)、社會階層理論中之成就地位論/人力資本論、布迪厄四種不同形式資本、不分性別廁所(尊重跨性別者如廁選擇)、我國現行各項原住民族優惠措施/政策整理、民主政治之「國民主權」原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移送法辦」之意義、防衛性民主、外勞在台權益保障整理、民法之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社會化原則、行政補償(COVID-19時

事議題)、生物多樣性[意義/範圍/實踐]、氣候變遷相關會議共識、綠色廠房/企業社會責任CSR…..以及更多。     2. 讀到最新、最重要的法規:諸如《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國籍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法院組織法》、《入出國及移民法》……等。     3. 最新試題按章節落點收錄:讀完重點立即測試最新試題,答錯者回頭標記課文重點,學習成效即刻檢視。     4. 精簡篇幅-跟不重要的內容說再見:將較為過時、再考可能性過低之內容刪除。全書每一字、每一句、每一張整理圖表都與實際考情緊密相關;要唸就唸「真正會考的重點」,不浪費你

寶貴的時間。     ★最新年度考題趨勢評析★     第一篇:個人、家庭、社會與文化     必要準備重點:   (1) 米德自我發展理論:重要他人與概括化他人(近年頻出)、參考團體。佛洛依德自我形成理論-本我、自我、超我的判斷。   (2) 艾瑞克森社會人格發展(心理社會發展)理論:最常考「青少年時期」。   (3) 臺灣最常見家庭型態-小家庭/核心家庭/夫妻家庭。   (4) 公共利益衡量標準:三大學說的核心主張(重要!極為頻出)。   (5) 增進公共利益的難題:共有財悲歌、搭便車問題、鄰避效應、社會資本不足(年年出題,第一篇Top.1重點!)。   (6) 團體:常考題型包

括1.各種團體分類(最愛考「非營利組織」)、2.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之差異。今年考了有關「志願團體」的內容,本版特別增加要點整理。特別留意近年題型出現有關「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的比較,屬於比較細、容易混淆的內容,新版內容有加強說明,請讀者切勿錯過。最後,切記非營利組織與第三部門「可以有營利活動」,此亦為近年頻出主題之一。   (7) 公民參與:公共政策運作順序、倡議、參與式預算制度。   (8) 媒體識讀:第四權、新聞自由權與媒體近用權、媒體公共角色(注意「守門人」的概念)、閱聽人與媒體本身之反思。   (9) 社會階層化理論:「衝突論」最頻出(留意「階級再製」),其

次為功能論;「文化資本」不平等造成社會階層;布迪厄四種形式資本;社會流動。   (10) 性別平等(常考專有名詞):性別的分類、異性戀霸權、性別標籤、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歧視、性別主流化、性別多元化、性騷擾、性別偏見;另注意「性平三法」各自適用的範圍。   (11) 各種文化形式:次文化與主流文化的關係、精緻文化、大眾文化、流行文化(最頻出)。   (12) 文化交流(常考專有名詞):涵化、雜揉、文化衝突、文化位階。   (13) 多元文化:多元文化的內涵、我族中心主義V.S.文化相對論、各項多元文化政策、我國原住民政策整理。   (14) 全球化與反全球化、全球在地化與在地全球化的比

較。     第二篇:國家、政府與政治     必要準備重點:   (1) 國家:組成要素中之「主權(最高性&獨立性)」、國家的目的、國體與政體,我國現行國籍制度(國籍法第2條頻出)、國家統治正當性。   (2) 民主政治:民主理論〔最常考經驗民主理論與審議民主理論(摒除多數決)、其次為多元參與民主理論〕、民主政治特色(責任政治最頻出)、民主政治與「社會資本」。   (3) 民主國家之政府體制:內閣制、總統制、雙首長制、政府與國家的比較(年年出題,重點中的重點!)。   (4) 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總統解散立法院之權、總統之彈劾與罷免、行政院之副署權(近年極頻出!)、行政院與立法院

之責任關係與覆議案及不信任投票、立法院之「人事同意權」行使對象。另留意近年考題非常愛考「監察院」對公務人員之懲處權(最常考彈劾權)。   (5) 我國文官制度:政務官與事務官之比較(重要常考!)、政務官與事務官之混合使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6) 地方政府組織與功能:地方自治層級(相當頻出的考點、尤其是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7) 選舉(年年出題,第二篇Top.1重點!):選舉四大原則、選舉人與被選舉人之資格、多數決與比例代表制、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絕對多數與相對多數、一輪投票與二輪投票、各級民意代表選舉方式(特別留意「不分區立委計算方式」、「原住民立委選舉方式」)、

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杜瓦傑法則(三大規律)、杭廷頓之「雙翻轉測驗」、公民投票(常考提案人、適用/不適用事項、公民投票權資格、提案及連署人數門檻。)、選舉之法律規範。   (8) 政黨與利益團體:政黨的功能、政黨與利益團體之比較。   (9) 意識形態:左派與右派、自由主義、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之比較、第三條路。   (10) 國際組織:我國為會員之國際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TO、亞洲太平洋經濟合作會議APEC、自由貿易協定FTA。     第三篇:民主與法治     必要準備重點:   (1) 憲法:憲政主義、防衛性民主、大法官與我國釋憲制度/審理流程(重要!年年頻出)、我國七次修憲要點、憲

法增修條文(最頻出者為第2、3條、以及五院首長產生方式、行政立法間之信任制度)。   (2) 法律的基本觀念:凱爾森法位階理論、中央法規標準法常考條文(留意:「條例」與「地方自治條例」法律位階不同!)、我國法律之制定(三讀)與修正、何人具「法律提案權」。   (3) 人民權利與義務:平等權(憲法第7條)、自由權(常考人身、居住遷徙、集會結社自由、注意108年公布施行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使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受益權(常考經濟)、權利之保障(列舉與概括)、人權觀念的演進(留意「社會權」概念頻出)、權利的限制(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另特別注意近年常出現的

主題:我國憲法與法律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涵蓋外國人(包括外勞)」此一概念(注意近年考題非常愛考「外勞權益保障」此一主題,本版已為讀者做好整理表格!)。   (4) 民法與生活(公民出題數NO.1單元):民法主要原則(如物權法定原則/所有權絕對原則/所有權社會化原則)、行為能力類型、消滅時效制度、阻卻違法事由、發生債之四大原因、契約自治原則與限制(近年極頻出!)、智慧財產權(重要頻出!留意著作權之「合理使用」範圍)、結婚與離婚之規定、近親結婚之限制、婚約解除事由、夫妻財產制、親子關係發生原因(最愛考婚生/非婚生子女、認領、收養)、繼承順序、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遺囑種類與要件、應繼分與特留分之

規定。   (5) 刑法與生活:刑罰的目的(應報/預防/綜合)、刑法之「責任原則」(近年新考點)、罪刑法定主義(包括其衍生出的其他刑法原則)、犯罪成立要件(注意「故意」與「過失」之差異與刑事責任)、阻卻違法事由、責任能力、刑期無刑、主刑與從刑、微罪不舉(不起訴與緩起訴)、「現行犯」之認定、被告與被害人人權之保障(近年極頻出!)、「酒駕」之法律責任。   (6) 行政法與生活: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行政行為架構、行政程序基本原則(留意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行政制裁方式與行政契約類型(近年新考點)、另注意配合時事(COVID-19)而出現的「行政補償」主題。   

(7) 權利救濟(極重要單元!):調解/仲裁/和解之比較整理(適用範圍、效力、訴訟外/上和解…重要頻出!)、訴訟程序(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司法二元訴訟制度、審級制度、刑事訴訟主要程序與負責人、法官/檢察官之主要職責(重要常考!特別注意「交保或羈押≠有罪→僅為犯罪嫌疑人」)、無罪推定原則、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原則、偵查不公開原則、訴訟專有名詞意義釐清(公訴、自訴、告訴、告發、上訴、申訴-重要常考!)、對法院裁判不符之救濟方式、行政救濟三大途徑之意義(留意?「交通裁決案件」無須經訴願程序、?「稅捐爭議案件」須先申請復查)、提起行政訴訟之時機、行政訴訟的種類、提起國家賠償之時機(留意國賠

法108年有部分修法)、校園權利救濟(留意大法官釋憲第684號內容)。   (8) 生活法律常識:《勞動基準法》有關最低工資與最高工時之規定已於111年再度上調。並請讀者注意107~108年期間該部法規大幅修訂之條文,本書亦特別為讀者整理修法前後比較表,幫助讀者快速比較,釐清修法前後差異。   而各部法規中,又以《家庭暴力防治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最為頻出,其次為《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四篇:生產、分配與消費     必要準備重點:   (1) 機會成本(作為經濟成本之應用→極常出計算題!)與比較利益。   (2) 市場機能(一隻看不見的手)。   (3) 需求:需求法則、需

求曲線之移動、影響需求曲線變動之因素(最常考商品價格、替代品與互補品、正常財與劣等財)、需求法則之例外(季芬財與炫耀財)。   (4) 供給:供給法則、供給曲線之移動、影響供給曲線移動之因素(最常考商品價格、替代品與互補品)。   (5) 市場均衡:均衡價格、供不應求與供過於求、需求與供給變動對市場均衡之影響(供需圖形重要,極為頻出!)、消費者剩餘與生產者剩餘及社會總剩餘。   (6) 生產:生產要素之流動(家計單位&廠商)、四大生產要素之內涵、生產可能曲線(曲線型態代表意義、各種曲線型態)、成本與利潤之計算、經濟發展要素(最常考社會資本與人力資本,近年則考了企業才能與政府效能)

、國際貿易對進出口社會福利之影響。   (7) 外匯與貿易:升值與貶值的概念、匯率變動對日常生活的影響(重要!最常考進出口)、主要貿易障礙(最常考「關稅」、近年考了「進口配額」)、近年另曾考出「貿易條件」與「貿易下進出口國福利變動」的題型。   (8) 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之關係)》與《公平交易法(監督廠商)》重要常考條文〔留意有關七天猶豫期(實體店面消費不適用)與消費者「解除權」、定型化契約、無過失責任、獨占、結合行為、聯合行為之名詞定義,另「不公平競爭」態樣近年頻出!〕。   (9) 市場失靈:資訊不對稱、外部性、寇斯定理。   (10) 永續發展(11

0-111年大量出題):永續發展概念、氣候變遷相關會議共識、「生物多樣性」之意義 / 範圍 / 實踐、綠色消費、綠色廠房、企業社會責任CSR。   (11) 總體經濟(年年出題,第四篇Top.1重點!):GDP(定義與限制)、GDP與GNI(GNP)的差異、通貨膨脹/緊縮之影響(所得重分配、皮鞋成本、菜單成本;另注意「通貨緊縮」反而可能在未來逐漸增加出題)、失業者之定義與失業率/勞動參與率之計算、主要失業種類、痛苦指數、總體經濟政策(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愈來愈頻出!)、貨幣供給量之定義與內涵、凱因斯流動性偏好貨幣需求理論。   (12) 政府之職能:不同職能政府之角色(最常考守夜者與全能政

府)、公共財與私有財之區分方式與典型(重要極頻出!)、外部性〔定義、政府解決外部性(將外部性內部化)之處理方式→特別留意價格上/下限政策〕、租稅種類與典型(最常考所得稅、銷售稅、財產稅)、課稅原則(最常考受益原則、量能原則)、政府支出(最常考移轉性支出)。     公民這科在近年之所以被考生戲稱為「大魔王」,最主要的原因無他,就是因為公民的命題範圍「包山包海」,相對其他考試科目,命題委員很容易在題型上做變化;再加上收錄時事與各種比較、找碴題型,真的讓考生相當頭痛!而在這樣變化如此大的命題趨勢下,選擇一本內容與時俱進,不斷更新的考試書,真的會對考生分數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本次2023全新改版之「初

等/五等 最新公民」除針對近年考題重點做全文內容之精要調整→將許多筆者認為較不合時宜、出題可能性低的內容刪除。當然也不忘再增加收錄考生最喜歡的「比較表」,藉此協助考生應付「比較題型」!此外,為了提升讀者的學習效率,本書仍然維持「雙色編印」搭配大量的「概念圖解」及「比較整理表」;幫助考生讓大腦經常保持在最佳學習狀態,更能集中注意力在真正的主題重點→記得清楚、記得牢。可說是一次「盡心盡力」、「誠意滿滿」的升級改版!最後當然希望讀者能善加利用本書,考取理想公職。

不分區立委罷免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這次郭正亮會不會看走眼呢?



我們先講今天大家的亞中警報
都開始嗡嗡嗡都響起來了
亞中老師前所未有的橫掃四方
我先問你覺得國民黨
為什麼會在最後剩一個星期的時候
挖了一個洞給自己跳
就是你如果覺得張亞中不行不靠譜
你不要給他一個受迫害者的機會
我先問第一個你覺得
昨天(13日)的考紀會開的喔
到底背後運作的原因是什麼
不可思議
你也覺得不可思議
超越我的智商
我跟你講昨天那個場
對朱立倫是非常不利的啦
為什麼呢因為選監委員
每個候選人都指派一個
結果只有他的到場
其他人真的都沒到 都沒到
張亞中的也沒到嗎
我跟你講卓伯源的那一位剛好從大陸回來
就在隔離嘛
然後江啟臣是陳明義 陳明義沒有來
然後張亞中的是張雅屏
就是前國民黨副秘書長 他也沒去
張雅屏還特別寫了一個臉書
交代現場的狀況
那他沒有去嘛
所以他就說這件事情絕對跟
張亞中江啟臣那些人都沒什麼關係
可是就是說怎麼會做出決議說要送考紀會
而且還沒收所謂的政見發表會
那個是分區政見發表會有北中南三場
要辦完之後才能投票
所以他如果停止程序的話那925可以投票嗎
這就是一個問題
而且本來根本沒什麼人要看政見發表會
你這樣一搞是不是大家很愛
結果這個案子後來聽說就不算
因為後來江啟臣跟朱立倫都反對
對啊沒人贊成 我知道
那你就變成非常好笑的一件事
就是你做這種動作徒增爭議然後又不算數
可是為什麼張亞中老師就感覺
他是列席被審判那一個人
結果缺席審判
因為張亞中確實問了極尖銳的一個問題
他就直接引用維基解密說
質疑朱立倫是不是美國線民嘛
質疑一下不行喔
這個在黨內初選是非常嚴重的指控
尤其是選主席
你不要講國民黨
譬如說如果民進黨初選
有一個人就直接質疑說
你是不是拿中國的錢
或者是說你根本就是跟中國一夥的之類的
他們也常常質疑我拿中國的錢
但是到現在還沒拿到
你又沒有參加黨主席初選
你去參加那個...你不要說黨主席
你去參加立委或是市議員的初選看看
那家長會會長呢
你看你的對手會不會搞你
這個就是一定牽涉到極大的政治利益
跟政治上的權力嘛
這種議題才會變得非常重要
本來不重要就對了
在國民黨裡面
只要是對兩岸比較有想法的聽到你是美國線民
你想想這有多嚴重的情緒反彈
這個就好像在民進黨一樣
你如果被人家說你是跟中國有拿錢
你大概就完蛋了就不用從政了
我的意思是說你看我們這邊也不是要幫誰講話
因為朱立倫照你剛剛講了
就是謀略城府很深那可是這個事情
一看就是洞啊
他城府很深怎麼會弄出這樣一齣來
你不會覺得很奇怪嗎
我跟你講我是什麼都懷疑的人
所以我也不會想說這個一定是朱立倫
我就想說你看張亞中現場自己人也不到
缺席審判
第二個這個事情明明就是屎坑
朱立倫再怎麼樣笨
他也沒有智商倒退回小學
那他也知道這個屎坑不能挖
一挖掉下去
我也沒有說是朱立倫做的
我只是說他就是碰巧他的選監委員在現場
那他不會避嫌嗎
我跟你講如果我一看到現場
其他選監委員沒人來
應該就開溜嘛 馬上跑啊
不過我跟你講因為姚江臨的身分也有點多元
他也不是只有認識朱立倫
所以他就會覺得他就是去了就去了
就是他沒有那麼朱系 你懂我的意思
姚江臨也當過國民黨的中常委啊
那你幹嘛你找一個不是你系統的人
然後當你的選監委員
那不是挖洞給自己跳嗎
不管怎樣啦反正這個就是傷害已經造成
也沒有人會去追究這個的真相如何
不會有人去追究了啦
可是整個就是我認為是幫張亞中造了一個勢
所以就聽到了一些選情上的上漲
真的假的
你不要嚇我張亞中選情上漲
他要當選我就挫塞了我可能要逃到國外去了
他也不一定會當選
只是說因為本來朱...
本來朱立倫給人家感覺應該是穩操勝券
這個局你怎麼會玩成這樣
譬如說中常會提前離席
那蔣根煌也是你的好朋友
蔣根煌是會議主席那只要他那邊說一下
就沒事了嘛 不是嗎
蔣根煌不會說不願意幫你講這個話
可是現場都沒有處理
那當然你就被人家做文章嘛
我的意思就是說他有很多個場都是這樣造成的
本來我也覺得他是穩上的
那結果現在給人家的感覺就好像
搞不好是險勝這樣
假設朱立倫慘勝
你覺得對於後面所有的國民黨的發展
會有什麼樣子的變化嗎
這個當然就要看他當選之後的才華
要展現本事嘛
因為925是投票嘛
假設他當選那國民黨第一個硬仗就是
10月23日的陳柏惟罷免 對
這個不管誰當選都必須試刀
就是當主席之後的第一戰
因為顏寬恒也表態了嘛
所以國民黨是非介入不可
而且非勝不可
說是這樣說我每一場仗我都覺得我非勝不可
nonono這不一樣
因為才隔一個月
而且因為你可能只是
你要證明你當主席有發揮戰鬥能量
所以你必須要立刻表現出來
事實上也不只是朱立倫假設他當選主席
連趙少康的戰鬥藍也要有所表現
那就是一拉一整串 這連動的
而且陳柏惟對國民黨這些人來講
就是一個他們本來就把他當作目標
所以勢必是要展現能量
所以不管是黨主席新任黨主席也好
或者是戰鬥藍也好
那你如果敗了 不只是顏寬恒敗耶
你整個黨剛當選的士氣
跟戰鬥藍的能量都會被人家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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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委員罷免制度研究

為了解決不分區立委罷免的問題,作者馮天宗 這樣論述:

罷免權為我國憲法之明文。在過去,由於「投票率過半且同意罷免票過半」之罷免門檻不易達成,1994、1995年的擁核立委案、2015年的蔡正元罷免案皆未通過。然自2016年罷免門檻下修為「同意票達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且同意罷免票過半」,使得罷免的提議量與成功率大幅增加。2017年黃國昌罷免案成為首度適用該門檻之立委罷免案,高雄市長韓國瑜、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更分別在在2020及2021年遭到罷免,顯示該次修法確實讓罷免開始發揮作用。本研究以立法委員之罷免作為研究主體,探討立委是否適合以如此低門檻之罷免予以課責。同時也會透過立委與其他公職人員的比較,觀察現行罷免制度將各公職人員一體適用是否妥適。最後

,再根據研究發現,提出具體的修法建議供制度修正之參考。首先,罷免現制概述主要係針對區域立委在選制及職位等二面向,與縣市長、縣市議員進行比較。發現區域立委與縣市長雖皆於單一選區選出,職位性質卻有顯著之別;區域立委與縣市議員皆為民意代表,選制則完全不同。在這樣的情況下,三者依不同的罷免門檻予以規範,應較適當。另,區域及不分區立委同受「強制委任」之課責模式,恐與大法官所稱「我國為非純粹自由委任」不符。其後,本研究亦整理立委罷免之憲法基礎及制度演變,並言我國現行立委課責方式除選舉及罷免外,尚有總統的「被動解散權」,卻被認為形同虛設。我國憲政史上共發生7個立委罷免案。1990年代擁核立委5案,係由於立法

院通過核四預算,反核團體發動罷免部分執政黨立委;2014年,在太陽花運動後,蔡正元因力挺服貿協議、「服從黨意」而遭罷免提議;2017年,則因黃國昌挺同之立場,遭致反同團體發起罷免。7案皆未達門檻而不通過。研究發現,立委罷免經常是定期選舉之外,在野勢力用來挑戰執政者的工具,因而成為選舉的「延長賽」或「前哨戰」,恐不利民主體制的正常發展。另外,罷免通常聚焦特定政策議題,然現行公投制度已能保障人民直接參與政策或法律之形成,罷免存在的理由顯得薄弱。本研究進一步對立委罷免進行檢討。在理論層面上,我國立委享言論免責權,且其職權本屬全國性質,從選制來看當選得票也相對高,罷免門檻應可提高;立法院作為合議制機關

,其作成的決議應由全體立委共同負責,而非針對單一立委實施罷免,因此可考慮由人民解散立院;選區的民意通常分歧而難知全貌,立委何以能事事迎合選區多數民意的期待?最後,我國已是民主鞏固國家,應回歸常態性的課責機制──定期選舉,以免罷免的頻繁擾亂民主體制之運作。而從實際運作上來看,罷免立委之事由並無限制,而通常主要是針對政策議題。然關鍵在於,門檻若太低,罷免立委可能根本不需要理由,只需要特定組織的動員即能達成;選舉與罷免的投票率相對懸殊,現行罷免門檻恐造成少數人參與罷免就能推翻多數人在選舉時的決定。最後,本研究也嘗試提出修法建議:一、宜調整立委罷免門檻,可恢復投票率的門檻,確保多數人的參與方能發揮作用

,或設定罷免門檻須高於立委當選得票,提高罷免之正當性;二、基於立法院集體負責之性質,可設計「由人民解散立法院」,具體作法為人民透過公投否決立法院之決議,代表立法院扭曲多數人民之意志,則立法院應解散,改選以組成新民意;三、立委、縣市長及縣市議員,應制定不同的罷免門檻。本研究期盼罷免法制能早日進行修正,以同時保障罷免權,並降低罷免立委對民主體制造成的衝擊。

民主政治制度的思考

為了解決不分區立委罷免的問題,作者施正鋒 這樣論述:

  由威權走向民主,是為了要確保人民的自由。匈牙利民族詩人裴多菲.山多爾的名言「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此刻聽來彌足珍貴。其實,除了本身存在固有的價值,自由同時也是達到其他更崇高目標的不可或缺條件,譬如每個人的自我實踐。在諸多基本自由當中,又以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及媒體自由,是民主的最後一道防線。     本書從憲政改革、憲政體制、公投制度、政治整合、文化自治、罷免制度、代議政治等不同面向,探討、思考民主政治制度的現狀及展望。

國會議員選舉之選區劃分與票票等值訴訟 ─臺灣與日本之比較

為了解決不分區立委罷免的問題,作者詹心馳 這樣論述:

本文以「國會議員選舉之選區劃分與票票等值訴訟─臺灣與日本之比較」為題,是由詹心馳所論著。選舉權是國民主權原則以及人性尊嚴的具體實現,同時受到制度性保障,又依據憲法第129條與第16條,每人一票,票票等值,有權利斯有救濟;故因選區劃分導致選票價值出現落差時,人民得循訴訟途徑進行權利救濟,國家亦有義務賦予人民救濟途徑,但對國會議員選舉均採取單一選區兩票制之臺灣與日本,訴訟法均未明文規範選舉人對選區劃分聲明不服之法律依據。為填補此法律漏洞,日本最高裁判所從1976年起適用公職選舉法第204條對選舉效力之訴訟為起訴的依據,以「選區劃分規定違憲」、「修正逾越合理期間」做審查標準,搭配上情況判決的法理,

形成一套固定的審查模式,藉由持續不斷被提起的訴訟案件,及判決後的國會回應,讓認定標準具體化,同時更強化對票票等值的維護。至於臺灣,本文認為,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8條選舉無效訴訟進行最為妥當,此與實務見解相仿,亦與日本法不謀而合;在實體要件部分,有關辦理「選舉違法」之審查,除了考慮選區劃分之結果是否符合票票等值,亦應加入權責機關就選區劃分是否構成立法不作為之思考,方能兼顧權利保障,以及司法與立法權力間的衡平。但對立法委員選區劃分進行之訴訟之目的在進行違憲審查,與選舉無效訴訟糾正選務辦理瑕疵之目的不同,在實體要件之解釋適用以及判決內容也有若干差異,故將選區劃分的票票等值訴訟正式立法成一個獨

立的訴訟類型加以規範,會是最妥當的終極目標,出自爭訟標的之特殊性,在選舉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外,增訂在選罷法第三章第四節選舉區中,會是相對妥適的選項。